泉州網7月6日訊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葉鵬鳳)給予自由卻偏不要,林某霞(女)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參股賭場,隨后,她被撤銷緩刑,加上新犯的事,法院一審對她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處罰。昨日,洛江區檢察院披露了此案。涉案的不僅有林某霞,還有吳某建、蘇某英、吳某專、吳某遠等。
據悉,吳某建、蘇某英于2016年3月至8月期間,使用撲克牌、骰子為賭具,在洛江區馬甲鎮新庵村某安置房以“32支比”的方式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間,該賭場搬至位于馬甲鎮洋坑村的被告人吳某建家中繼續經營,并雇吳某遠為賭場望風。在賭場搬到新地點后,蘇某英繼續參股,吳某專幫忙在賭場內抽成,林某霞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于2016年11月10日左右參股一個月后退出。
2017年4月27日清晨,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在洛江區馬甲鎮馬甲村抓獲林某霞。在民警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林某霞主動交代了其伙同吳某建、蘇某英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傳喚,吳某建等四人向洛江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查明,該賭場自開設以來共抽頭獲利2.3萬元,其中吳某建拿到大頭2.01萬元,林某霞分得1200元,其余3人分到數百元不等的款項。案發后,他們均退出違法所得。
洛江區檢察院以涉嫌犯開設賭場罪,對吳某建等5人依法提起公訴。經審理,洛江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成立。
據悉,今年55歲的林某霞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此外還因犯開設賭場罪,在2015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于2016年11月23日解除社區矯正。可她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予以撤銷緩刑,進行數罪并罰。
近日,法院一審判處吳某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對林某霞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其余3個被告人也均得到應有的懲罰。
【責任編輯:黃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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