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套房子付了一年租金,沒想到對方是個‘二房東’,現在人也找不到了,簽訂的租賃協議是否有效?”近日,臨沂市民闞先生撥打臨沂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
據闞先生介紹,3月1日,他通過位于河東李公街與孝友路交會處一房產中介在附近租賃了一套房。“經中介公司出面,當天我就與‘房東’簽訂了一年的合同,并支付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共11000元,還支付中介800元作為傭金。”闞先生說,“當天簽完合同,中介和‘房東’就將房子鑰匙交給我了,辦理完手續后,我就搬遷入住。”
闞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3月底的一天,因為燃氣費,他打了一個電話,沒想到真正房東來了。“當時小區收物業、水電等費用,突然看到燃氣費用是110元,剛住進來不久,咋會這么多?”闞先生說,他就想給燃氣公司打個電話,恰巧看到廚房里有個以前交納費用的單子,便按照上面寫的電話打了過去,“最初我還以為號碼是燃氣公司服務人員的,沒想到是房主的電話。接到電話后,當天真正的房主就過來了,說這房子他們確實是出租了,但沒有租給我,而且租給我房的那個人并不是房東,只是房客,此事他們并不知情。”
“我一聽就懵了,更讓人著急的是,房東說那位房客是簽了一年合同,但只支付了半年的房租,而且4月份就到期,如果他們還收不到房租費用,就將房屋收回。”闞先生告訴記者,聽說后,他氣憤不已,趕緊去找中介。“中介說給協調,眼看就要到期了,到現在也沒處理。這種情況簽訂的租賃協議是否有效,我還能否繼續租住該房嗎?”
記者根據闞先生提供的電話聯系了該房產中介。“誰也沒想到會出現這種情況,期間我們也過去追討了多次,但一直找不到人,此事其實我們也是受害方。”對此,其張姓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稱,該客戶是另外一個中介帶來的,想讓她給幫忙租房子。“按照要求,租房子需要提供房產及個人證件,但該客戶說房子是還建房,沒有房產證,后來找人打聽了一下,該處房子確實沒有產權證,就只看了一下個人證件。”該負責人說,是熟人介紹的,她也就沒再仔細查驗,沒想到對方卻是個“二房東”,“我也是后來才知道的,當時雙方簽訂合同后,后來的那位房客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租金,沒想到這位‘二房東’拿走了錢卻沒支付給房主。”
“聽說后我立即聯系另一家介紹的中介及‘二房東’,剛開始這位‘二房東’還接電話,說裝修的費用算在租戶身上。如果這樣咋不提前說明,并簽在合同上,咋能說改就改,這不是騙人嗎?但其一直找各種理由推脫,拒不見面。”該負責人說,期間他們按照對方身份證地址尋找多次也沒找到,后來就報警了。
律師說法
闞先生與“二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是否有效?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轉租必須經房東同意,根據闞先生所說的情況,如果房東未同意轉租,“二房東”與其簽訂的租賃協議對房東就不發生效力。”
姜濤稱,合同具有相對性,雖然租賃協議對房東不發生效力,但闞先生與“二房東”簽訂租賃協議并已支付租金,因此協議對闞先生和“二房東”是具有約束力的。“現在,如果“二房東”因未給房東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按合同約定提供房屋,闞先生可以以“二房東”嚴重違約為由,要求他返還租金并賠償損失。同時,如果因中介審查不當導致,中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提醒市民在簽訂租賃協議時,首先審查出租人是否為房主,確認其是否對房屋享有出租權,以免上當受騙,造成損失。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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