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投保時已分別在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處簽字,并手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應認定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經常能聽到肇事者陳述自己并非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即擅自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已經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和120,只是當時害怕被打,所以才暫時離開了事故現場。那么,肇事者依據這樣的事實和理由能否向保險公司主張已經向受害人賠付的商業險呢?近日,東臺法院在審理的一起劉某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駁回了劉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商業險的訴求。
2017年4月30日16時20分許,劉某駕駛小型轎車,沿35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3公里路段時,與同方向騎乘二輪電動車的王某相撞,致王某當場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東臺市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劉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庭審中劉某提出自己已經撥打了110和120,當時只是因害怕被打才離開現場,并不屬于機動車商業險中所稱的“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投保時已分別在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處簽字,并手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應認定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依法采取措施”的含義不僅限于撥打110和120。事故發生時,王某受傷嚴重,明顯不屬于可以離開現場的“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類型,害怕被打而離開現場,只是劉某主觀臆斷的理由而并非離開現場的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最后判決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戴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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