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正在將垃圾分類放入垃圾桶。南方日報記者 魯力 攝
原標題:深圳擬對垃圾分類立法,研究垃圾“隨袋收費”模式
住宅區樓層或取消垃圾桶
由于住宅區樓層設桶不利于垃圾分類投放的監管,深圳生活區樓層將實施“垃圾撤桶”,并將研究按“隨袋征收”等方式建立生活垃圾按質計價、按量收費制度。3月12日,記者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為全面推進深圳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深圳市城管局已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各界可于3月16日前反饋意見。
通過立法對垃圾分類體系重新設計
垃圾處理是代表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深圳市城管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深圳生活垃圾產生量約1.8萬噸/天。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難以落地的情況下,按照傳統“產生多少—收運多少—建設多少處理設施”的處理模式較為被動。
針對垃圾分類,深圳現行的是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之所以決定重新立法來監管,是因為目前深圳已基本形成了“大分流、細分類”“源頭充分減量,前端分流分類,中段干濕分離,末端綜合利用”的模式。而該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三分法”分類標準已不符合實際,必須利用特區立法,制定新的符合強制分類實際和需求的垃圾分類法規。
另一方面,該局稱,垃圾分類成效較好的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普遍較健全。如日本2000年12月公布實施《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2001年4月實施《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隨后又制定了《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綠色采購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律法規。由于法規健全、執行嚴格、處罰嚴厲,有效保障了各種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政策得以實施。
“為盡快在特區建立以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為核心的全過程生活垃圾治理體系,形成一套分類方法更加細致、責任劃分更加清晰、執行上更具剛性和約束力的垃圾分類管理體系,有必要借鑒先進經驗,通過立法對垃圾分類體系重新設計。”該局相關負責人說。
擬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
經過近年來的實踐,深圳目前已提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垃圾分類方法,將生活垃圾總體細分為廢棄玻璃、廢棄金屬、廢棄塑料、廢棄紙類、廢舊織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廚余垃圾、餐廚垃圾、果蔬垃圾、綠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類。《條例》對此予以明確,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區域不同,對特定場所的分類類別作了詳細規定,對家庭、單位及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要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分類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分類果蔬垃圾,公園及綠化養護單位分類綠化垃圾等。
《條例》還擬建立垃圾分類責任主體制度,即由負責環境衛生事務的物業服務公司、保潔公司、專業機構或個人作為“垃圾分類的責任主體,沒有負責環境衛生事務主體的,在住宅區、城中村等生活區域,實際管理人(業主、村委、股份公司等)為分類責任主體;在生產、經營、辦公場所,由單個單位使用的,該使用單位為分類責任主體;由多個單位使用但產權歸單個單位或個人所有的,該產權人為該場所分類責任主體;有多個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的,各使用單位為本單位所占區域的分類責任主體,各產權單位為公用區域的分類責任主體;公共場所和市政道路的實際管理人(經營管理單位)為該區域的分類責任主體。
同時,針對外賣餐盒、快遞包裝等新型垃圾問題,擬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對生產流通消費各領域予以規范。比如,要求電商和物流服務單位選擇可循環再生、可重復使用或易于降解的快遞包裝材料,促進快遞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餐飲、酒店、賓館等經營單位禁止提供免費一次性用品,通過收費制度,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
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罰2000元
住宅區的垃圾分類是目前監管的難點,《條例》此次擬規定生活區樓層“垃圾撤桶”,居民必須在集中設置的分類投放點投放生活垃圾。“這解決了樓層投放難以監管、難以取證的問題,也有利于改善居住環境,減輕物業保潔壓力。”深圳市城管局表示,目前深圳已有不少新建住宅區取消樓層垃圾桶,樓層撤桶具備實施的條件。
在違法成本上,盡管《條例》規定違法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接受處罰或教育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處罰,但培訓不得超過2次,而罰款金額則較以前有一定提高。比如,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條例》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未分類收運生活垃圾的收運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對前者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后者的罰款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同時,《條例》還規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都要將垃圾分類的相關內容,納入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否則將面臨5萬元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承擔生活垃圾分類責任被處罰的,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統,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焦點
什么是垃圾“隨袋收費”?
在此次深圳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研究‘隨袋征收’方式的垃圾收費”思路十分值得關注。
事實上,深圳從2007年起已經開始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即采用委托供水企業代征收按定額(即按戶計征)和間接計量(即“排污水量折算系數法”)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圍征收垃圾處理費。據深圳市城管局統計,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總額約52億元,年均征收5.2億元,平均收繳率達94%,居國內城市前列。
2017年9月,深圳市發改委曾發布了《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統一我市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計費方式的通知》,要求從發布當月起,將此前“原特區內居民用戶按定額13.5元/戶·月計收;原特區外居民用戶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計收;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用戶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計收”的標準,改為“全市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數法’計費,即按排污水量計收0.59元/立方米”。但這并未從實質上改變深圳垃圾收費的方式。
而此次條例則提及“優化垃圾收費制度”,結合具體實踐,通過綜合比較,研究論證“隨袋征收”等方式。按“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適時建立生活垃圾按質計價、按量收費制度。通過制度設計,探索并建立其他垃圾按量收費,正確分類的廢棄玻璃、廢棄金屬等不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模式,鼓勵、引導市民源頭減量、分類投放。
據記者了解,“隨袋征收”的垃圾收費方式并不罕見。臺灣在2000年之前,采用的也是“隨水費征收”的方式,用水越多,所付垃圾費就越多。其好處是征收便利,但市民的垃圾量與自來水使用量沒有一定的關聯,因此被詬病收費不合理。
此后臺灣在一些地方施行“按量計算、隨袋征收”,即居民預先購買指定垃圾袋(偽造垃圾袋會受罰)。這些垃圾袋是環保部門設計的專用垃圾袋,以此作為計量工具,計算市民應繳垃圾費的金額。專用垃圾袋共有6種規格,每袋價格從新臺幣2.5元到46元不等,其售價是收集、清運及處理該型垃圾袋的成本,不包含垃圾袋制作及銷售成本。所以,垃圾量越少,需要使用的垃圾袋越少,需要繳付的垃圾費也就越少。
最先試行這一收費方式的,是臺北市和新北市,垃圾減量效果非常顯著。以新北市為例,該市于2008年試行,并于2010年全面實施,垃圾量從2008年每日2497噸,降至2016年底每日1360噸,降幅達45%,資源回收率則從30%增至53%。
臺灣的這一探索,隨后逐漸被香港借鑒。香港環保署早前曾設計專用垃圾袋,在屋苑、商廈及商場等樓宇試驗收集垃圾,“按袋”向住戶收費,住戶需購買專用垃圾袋。這些垃圾袋共分為5、10、15、20公升四款容量,最小的5公升垃圾袋每個0.75元,10公升的1.5元/個,15公升的2.25元/個,20公升的3元/個。若每戶一個月要用30個垃圾袋,則收費大約為22.5元至90元。據預測,一個三口之家,每月垃圾處理收費約30元至44元,而工商垃圾則每噸收費400元至499元。
據悉,2017年香港特區政府已啟動了立法程序,最快于2019年實施“隨袋征收”政策。
■四種方式提意見
一、 通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意見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區5080室(郵編:518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chailj@fzb.sz.gov.cn。
四、 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反饋”欄目提交意見。(記者 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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