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514343/2017-30717 主題分類: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17-12-19 文 號: 承市政字〔2017〕118號 主 題 詞:
名 稱: 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
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區管委會,御道口牧場管理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冀發〔2015〕2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全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53號)、《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承發〔2016〕20號)和《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承市政字〔2016〕1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
開”原則,力爭2017年底前將國家規定統一監管的國有資本和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營管理。本著“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企業發展、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的原則,制定扶持政策,增強國有經濟活力、競爭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更好地發揮國有資本在建設生態強市、魅力承德中的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市國資委根據授權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激發企業活力、創新力和內生動力。
(二)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集中統一監管工作,健全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確保改革合法合規、公開透明、陽光操作。
(三)分批實施,穩妥推進。按照先易后難原則,分批實施,穩妥推進,確保改革中企業安全生產、正常經營及職工隊伍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分類監管,分類施策。合理確定企業類別,分類實施差異化管理,分類給予政策保障,扶持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優勢,促進企業不斷做強做優做大。
三、監管范圍
(一)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的企業范圍。
1.現由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2.現由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外其他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3.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含財政性資金保障的社會團體)管理、出資的各類企業。
4.市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納入集中統一監管范圍。
(二)市屬文化企業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地方金融國有企業及其他行業的特殊國有企業的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監管方式監管。
(四)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所屬部門舉辦的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企業,按照市直機關培訓療養機構改革規定執行。
四、監管方式和內容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對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的市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按法律法規和行業特點采用不同的監管方式。
(一)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
現由市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仍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
現由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外其他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商業類企業,經批準劃轉市國資委直接監管。
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能持續經營、行業特點強、與主辦事業單位依存度高的企業除外),經批準劃轉為市國資委直接監管。
主要監管內容包括:調整和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規范國有資本運作,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開展產權登記、財務動態監測、財務預決算管理等基礎管理;監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對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代表市政府向企業派出監事會;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等。
(二)委托原主管部門監管
對能持續經營、行業特點強、與主辦事業單位依存度高的企業,設置3年過渡期,由市國資委委托原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待條件成熟后,視情況由市國資委逐步進行重組整合,或轉為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
原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實施行業指導,按照市國資委制定的統一監管政策進行日常管理,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企業監管相關信息。
市國資委負責制定統一監管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管,對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市國資委與原主管部門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明確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原則上被委托管理部門對企業實施行業指導,市國資委對產權登記、財務動態監測、財務預決算等基礎管理內容實行統一管理。
(三)對無市場、無產能、無競爭力、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停業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不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由主管單位具體負責,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制定企業國有資本退出方案,實行國有資本退出,其國有產權不再劃轉。
五、劃轉移交
根據分類分批、先易后難、穩妥推進原則,將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移交給市國資委。
(一)開展前期工作。企業主管部門或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如下改革前期工作:
1.健全機構。健全企業領導班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梳理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到企業任職(或工作)情況,理順企業在職職工人事關系、勞動關系及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關系。
2.明晰產權關系。界定企業資產范圍,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3.清理歷史遺留問題。清理企業各類歷史遺留問題,能解決的提前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理清問題現狀和原因。
上述工作于2017年10月中旬完成。
(二)開展清產核資。主管部門負責委托或聘請有資質、信譽好、規模大、專業技術力量強的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所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核準或備案。
清產核資工作于2017年11月中旬完成。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所屬企業改革(移交)方案。
1.明確監管方式。原則上所有企業都要與主管部門脫鉤,成建制劃轉移交給市國資委。
主管部門負責與市國資委對接溝通,并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所屬企業具體情況確定每一個企業移交后的監管方式。所屬企業劃轉移交給市國資委后,由市國資委視企業情況進行重組或退出。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原則上要清理解決后再移交。
2.明確移交內容。對擬劃轉移交的企業,逐個明確擬移交的人員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歷史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情況。
3.起草方案。主管部門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所屬企業改革(移交)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企業脫鉤方式、企業移交內容、移交時間表及移交保障措施等。
(四)組織實施
1.方案審批。主管部門制定的所屬企業改革(移交)方案,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核后,呈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2.移交方式。將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成建制劃轉移交給市國資委,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需委托原主管部門監管的,簽署委托監管協議。
3.移交步驟。本著先易后難原則,按部門分類分批移交所屬企業。各部門所屬企業的具體移交時間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商有關部門研究后確定,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納入集中統一監管的企業,按照黨組織關系與資產關系相統一的原則規范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國有資本退出企業要做好黨組織關系接續工作,需要撤銷的及時按規定上報上級黨組織辦理相關手續。切實加強納入集中統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
六、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業發展
1.加大重組力度。發揮市國資委市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資產監管優勢,將移交企業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統一規劃, 加大移交企業與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重組力度,放大企業資本優勢、產業優勢和經營優勢,打造核心競爭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企業移交市國資委后,移交前享受的符合國家要求的資金和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同時原主管部門要從產業規劃、平臺建設等方面繼續給予扶持。
3.給予業務扶持。對與原主管部門業務依存度高的企業,具備條件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原主管部門要優先給予業務扶持。對移交的與原主管部門業務依存度高的企業,具備條件的,鼓勵參與承接技術性、社會管理服務性的政府購買服務。
(二)依法保障職工利益
1.依法履行程序。企業制定改革方案時應先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企業改革方案應依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涉及職工安置工作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2.原勞動合同期限不變。企業移交市國資委后,延續職工原勞動合同。移交前或移交后,職工均可自愿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相關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執行。
3.原社會保險關系不變。企業移交到市國資委后,職工的原社會保險關系不變。
4.保障職工待遇。企業移交市國資委后,職工待遇按市國資委統一制度規定進行管理,統一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工資總額進行調控。隨著企業經營業績的提升,職工待遇合理增長。
(三)資產支持
1.資產無償劃轉。企業移交前占有使用原主辦單位的資產,產權清晰且能獨立分割的,原則上無償劃轉。涉及無形資產的,主管部門要合理分割。
2.保障辦公場所。企業移交前無獨立辦公場所且占用原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不能獨立分割的房屋,移交后保持原辦公場所使用方式不變,繼續使用。
3.規范處置土地資產。根據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按照冀國土資發〔2003〕23號文件有關規定對企業涉及的原劃撥土地進行處置。
4.保障資產總量與移交企業人員相匹配。按照不低于2016年末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人均凈資產占有量的標準,劃轉資產。整個改革期間劃轉企業凈資產的人均占有量(即劃轉凈資產總額與移交企業涉及總人數之比)達不到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將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持有的可用于經營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后注入相關企業。
(四)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
1.在企業任職或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主管部門要妥善安置;對不回原單位工作的人員要調入企業。對自愿離崗創業的事業單位人員,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1號)、《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承發〔2016〕23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承人社發〔2016〕6號)等有關規定辦理離崗創業手續。
2.企業因事轉企改革不徹底造成的一系列遺留問題,原則上由原主管部門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隨企業統一移交,移交后暫保持原管理方式,待條件成熟后統籌解決。
3.關于拖欠職工工資、職工未參保、欠繳社會保險等問題,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商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4.企業在移交前形成的信訪穩定問題由原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5.關于非公司制企業改制及其他問題,由市國資委接收后根據企業情況統籌考慮。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推進市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成立由市領導擔任組長的推進市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領導小組,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國土資源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金融辦、市檢察院、市法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國資委),并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開展工作,主要負責聯合審核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改革(移交)方案、移交企業監管方式,聯合開展改革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強化主體責任。企業主管部門承擔改革(移交)主體責任,負責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要求開展改革(移交)前期工作、制定所屬企業改革(移交)方案;負責按照批準的企業改革(移交)方案,組織實施企業移交工作;負責加強協調,處理好與接收方的溝通協調,確保改革(移交)工作落實到位;負責嚴明紀律,加強監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負責制定維穩預案,及時排查、化解可能發生的社會穩定問題,防止引發信訪、群體性事件,確保職工情緒穩定、改革不留隱患;負責對移交企業繼續給予業務指導和發展扶持;所屬企業仍委托主管部門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監管責任;負責配合開展其他改革(移交)相關工作。
(三)平穩推進改革。市直有關部門及所屬企業要充分認識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統一思想,加強組織,切實抓好落實。要妥善處理好職工安置等改革中的難點熱點問題,保持企業穩定有序。對涉及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問題,要制定處置預案和措施,全力做好有可能引發信訪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四)依法規范操作。市直有關部門和所屬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各項紀律要求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規范操作,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隱匿、轉移、抽逃國有資產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且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和干擾改革工作。對不按要求開展工作,影響改革進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實施意見印發后,市直各部門、單位在工作中發現未納入統一監管實施范圍內的其他企業,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實施統一監管。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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