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新聞網10月24日訊 (祝 琳 張敏智)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復查找,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其實,無法執行到位法官也倍感無奈,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近日就執行難和執行不能問題鐵鋒區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員給予了解答。
據了解,執行難指的是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而執行不能則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并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又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
那么,執行法官都是如何處理執行案件呢?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二是終結本次執行。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有部分當事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后,案件就將束之高閣、置之不理了,其實法律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了相應的恢復程序,即在終結本次執行之后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并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編輯:馮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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