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拒交物業費……”4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新《物業管理條例》后,國內不少網媒據此推送了“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延伸解讀,引起了廣泛轉發。昨日,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對此作出回應:網傳8種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說法,并不完全適用于荊門,請業主不要偏信。
根據4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主要刪除了《物業管理條例》有關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相關規定,將資質管理調整為信用管理。網上熱傳的8種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并沒有出現在修改后的條例中。
“網傳的8種可拒交物業費的說法,實際上并不是針對新《物業管理條例》的解讀,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本次條例修改部分與物業服務收費無關;第二,網上某些拒交物業費的說法與現實施的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相符。”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負責人表示,就荊門本地而言,網傳的8種情況中,只有少數幾條適用。
據介紹,除了“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服務費是由開發商交納。”這三種情況與荊門實際情況基本相符外,其他5種說法均不嚴謹、不準確。
那么,業主在遇到其余5種類似情況時,該如何處理呢?在此,該負責人做了詳細的分析——
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服務費嗎?
此處“收樓”可看做交房或交付。所謂交付,是指開發企業將驗收合格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內,以電話、信函或是媒體公告等方式告知業主,應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相關交付手續。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辦理了相關手續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交付手續的,都視為房屋已交付,業主就要承擔物業服務費。
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業主是否可拒交物業費?
不能。因為物業服務合同分兩類,一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作為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與業主簽訂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與業主進行約定的;二是物業服務合同(即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署的正式物業服務合同),這個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后與物業公司簽署的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并不是說業主沒有簽物業服務合同,就可以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要求交納的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業主是否可拒交?
這種說法不準確。因為上述能源費用不屬于物業費,其應納入供應單位的供應成本,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業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供應單位繳納費用即可。
業主覺得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拒交物業費嗎?
不能。因為業主履行交費義務與向物業服務企業追究服務質量過差的違約責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因覺得物業服務質量差而拒交費用。但業主可以收集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過差的相關證據后采用司法途徑解決。或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由業主委員會出面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處理。
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嗎?
不能,荊門沒有此項規定。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而正式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是由業主大會決定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再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標準和收費價格,該價格是不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記者李曉雪 通訊員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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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近日,省物價局、省住建廳聯合印發《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我省所有物業服務收費將被納入監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業服務收費難題,為百姓營造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該《辦法》于4月1日起施行。
物業不能隨意調整收費標準
4月起,我省物業服務收費將有統一規范。即,住宅前期物業(開發商房屋交付業主之日至小區業主大會成立)的收費按政府規定標準執行。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物業公司不能單方面調整收費標準,必須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須經多數業主同意。
為避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辦法》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比例,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確定。
業主交了物業費,錢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辦法》規定,物業費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計費。物業公司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業主監督。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每半年,必須公示一次物業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并適時審計。
有車庫的業主不必再繳停車費
《辦法》規定,小區內占用公共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可收取停車費,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車服務費。小區公共區域停車收費的管理、使用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變相銷售。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開發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不得高價租售或與商品住房捆綁租售車庫(位)。
哪些車進小區可以免繳停車費?《辦法》列了清單——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為業主提供搬家(配送貨物)服務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及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等。
物業不得收取裝修管理費
針對房屋裝修收費問題,《辦法》要求,物業公司不得隨意收取房屋裝修保證金,要先出臺管理辦法對保證金標準、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事項進行具體規定。管理辦法可由物業公司與業主協商制定,也可由業主大會制定;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可委托物業公司有償清運,但裝修管理費、電梯運料費等,一律不得收取;對為業主提供裝修、安裝、維修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車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于3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按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
不得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費
催促業主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以停水、停電相要挾。
《辦法》規定,業主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未按約定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公司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省物價局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公司代收水、電、氣、暖等費用或提供無償服務。物業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項目,不得向業主再收手續費。實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和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據《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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