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孫女士遭遇了一件麻煩事。她和丈夫都是農村戶口,在村里有一套住宅。幾年前,在臨沂市區工作的一位遠房親戚劉先生由于與兒媳鬧矛盾,就從家里搬了出來,暫借該住宅居住。住了一段時間,劉先生提出將該住宅“轉讓”給他,在支付了幾萬元錢后,該住宅一直由劉先生居住至今。最近,村里清理住房,提出凡本村村民將住宅“轉讓”給非本村村民的,必須收回,否則今后將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后來孫女士得知,由于劉先生系城鎮居民,無權購買村民住宅,因此雙方買賣協議無效。孫女士與丈夫便同劉先生協商,希望收回住宅,但被劉先生拒絕,他稱該住宅出賣多年又大幅升值的情況下,孫女士與丈夫應賠償損失。孫女士咨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律師說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涉及的是農村住宅的交易,由于政策不允許面向本村以外的人交易,一般來說,買賣雙方均有過錯,過錯程度大小據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過錯也不宜完全由賣方承擔,除非存在賣方一開始就欺詐所售非農村住宅。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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