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注】發生在佛岡的真實案例!試駕發生事故,誰負責?)
隨著汽車的普及,汽車的保有量持續上升,交通事故也不斷增加,大家的交通意識也日漸增強。為了能夠買到滿意的汽車,大家都會在購車前選擇試駕來檢驗汽車的性能和舒適感。但是試駕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認定呢?佛岡法院近日審理的一宗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試駕途中原告操作不當發生事故
2017年8月19日,被告黃某到原告位于佛岡縣106國道邊的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佛岡分公司看車,黃某看上了一款東風本田轎車。黃某在簽訂了《試駕承諾書》后,在原告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對一輛無牌無證車輛進行試駕,試駕路線為原告經營場所開始沿106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行至106國道佛岡縣兆聯廠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碰撞路邊樹木,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佛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此次事故由黃某承擔全部責任。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為22615元,另外產生拖車費、吊車費800元。原被告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原告將被告起訴到法院。
《試乘試駕承諾書》權責不公被視為無效
法院認為,該案為被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應該確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以被告違反《試乘試駕承諾書》為由,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但《試乘試駕承諾書》對于雙方來說并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只是被告單方責任,并不能認定為合同,退一步說認可《試乘試駕承諾書》為一個合同,也應該視為無效合同,所以本案應該確定為侵權責任糾紛更為合適。
在本案中,被告黃某作為試駕人,車輛由其實際操控,其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車輛損壞的主要原因,其應該承擔車輛損壞的主要責任。但同時,原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此次試駕過程中提供的車輛為無牌無保險車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原告提供的無號牌、無保險的車輛,本不應該上道路行駛,故對于涉案車輛在106國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原告與被告承擔責任比例為2:8,判決被告黃某賠償18732元給原告。
佛岡法院提醒廣大有購車需求的群眾,在試駕前需認真閱讀了解明確雙方責任的《試乘試駕承諾書》,如遇到不合理的條例約定應當場指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佛岡縣新聞信息中心
來源:清遠日報·佛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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