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為積極防范和化解企業“兩鏈”風險,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健康發展,決定繼續設立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資金規模
轉貸資金總規模為2億元。
第二條 管理機構及職能
建立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協調管理辦公室,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等為成員單位。
市經信委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和日常協調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轉貸資金籌措;市金融辦、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協助聯系和監管相關銀行,確保轉貸資金安全封閉運作。
第三條 托管授權
根據近一年來轉貸金額排名,結合銀行規模、管理規范性、資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等綜合條件,確定工行、農行、華夏、浙商等4家銀行作為管理銀行(以下簡稱管理行)。管理行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做好專戶開立、資金劃轉與回收、足額收取資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務。除管理行外,其他有轉貸需求的貸款銀行(以下簡稱貸款行)不再開立專戶,通過銀行臨時存欠賬戶(內部過渡戶)實現資金劃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在溫州市范圍內的,還貸存在困難的正常經營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本轉貸資金:
(一)在溫州市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貸款的;
(二)在溫州市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票據、信用證等轉為資金貸款的;
(三)注冊地在市區范圍內的,在溫州市轄縣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貸款,當地尚未設立應急轉貸資金的;
(四)跨區域發生貸款,不能使用當地應急轉貸資金的。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半年以上的,近半年沒有納稅記錄的,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申請使用本轉貸資金。
第五條 核準與使用
(一)企業申請。
企業在貸款到期前15日向貸款行提出續貸申請,填寫《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申請表》,提供原貸款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近半年企業財務報表、近半年國稅和地稅納稅證明、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二)貸款行受理。
貸款行負責審核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等信息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3個工作日內在《使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同意續貸。同意續貸的,由貸款行簽發《續貸承諾書》,與企業簽訂《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協議》;若為票據、信用證轉為流動資金貸款的,貸款行必須同時出具原業務貿易背景真實的承諾函。
(三)市經信委核準。
由貸款行將以下材料整理匯總,一式兩份遞交市經信委核準:(1)企業申報材料:《使用申請表》、經銀行確認的原貸款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近半年企業財務報表、近半年國稅和地稅納稅證明、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2)銀行相關材料:續貸承諾書及相關承諾函。
市經信委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簽署核準意見。
(四)資金劃轉。
管理行根據市經信委的核準意見,將轉貸資金劃轉至貸款行臨時存欠賬戶(內部過渡戶);貸款行根據市經信委核準意見,按照續貸承諾書和銀行信貸相關規定辦理續貸手續,在約定時間內放貸,由貸款行臨時存欠賬戶(內部過渡戶)轉入企業結算賬戶,并實時歸還信貸資金;續貸資金劃入企業賬戶的同時,本金及使用利息實時受托支付至管理行資金專戶。
(五)使用期限、額度和費用。
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單筆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數額特別大的,需分成多筆進行轉貸;確因銀行系統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筆轉貸的,需由銀行出具書面說明,由市經信委同意后方可使用。
轉貸資金使用費用每日按照萬分之一點五計算,由銀行一次性足額向企業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計算。
使用費用按年度上繳市財政局,在會計年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運轉監督
(一)管理行要落實專人專崗,負責專戶的資金劃撥、信息報送等工作;根據市經信委的核準意見進行資金劃轉,密切關注轉貸資金使用情況,每日向市經信委報送轉貸資金發放和歸還情況,每月初向市經信委寄送上月專戶明細和憑證;細化轉貸資金操作細則,報市經信委備案;建立會計專賬核算,接受審計部門對轉貸資金的審計。
(二)貸款行要按照承諾下放續貸資金,及時歸還轉貸資金,并承擔轉貸資金無法及時、足額收回時本金及利息的賠償責任;一年內累計逾期轉貸超過三次,或一次逾期超過15個工作日的,由市經信委向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協調管理辦公室成員單位通報,并提出警告,性質嚴重的可以取消轉貸資格。
(三)對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銀行原則上不改變企業原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其他貸款的正常轉貸、續貸。
(四)市經信委要加強轉貸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確保轉貸資金安全有效運轉。
(五)因發生法律風險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轉貸資金逾期未收回的,管理行要及時報送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上報市政府,采取綜合性措施確保轉貸資金安全收回。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貸款行要確定1名業務精通、責任心強的同志作為聯絡員,由其專門負責企業轉貸資料的審核、遞送等工作。
(二)2億元轉貸資金原則上平均存放于管理行,資金以滿足2000萬轉貸需求為最低額度,根據實際使用需求、服務水平、資金管理、工作配合程度等情況進行調撥,實現轉貸資金高效運轉。管理行專戶間的調撥必須以市經信委出具的轉賬憑證為依據,銀行間不得擅自劃轉。
(三)簽訂《續貸承諾書》《溫州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協議》的銀行原則上應為市分行及以上級別,若市分行及以上級別的銀行授權支行級機構簽發辦理的,應向市經信委出具承諾書,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附 則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期限暫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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