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5月18日訊 (記者吳志明 張文璟 通訊員張龍)近期,惠安法院在強制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因被執行人拒不還款,被該院限制高消費并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查,被執行人的兩名子女就讀于某高收費私立學校,法院向該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被執行人的子女在該校就讀。
據了解,這是惠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勒令被執行人子女從高收費私立學校轉學的首例強制執行案件。
原來,林某錦在東園鎮經營一家商店,因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駱某其借款,至2015年2月26日仍欠款17.8萬元。林某錦于2016年4月11日償還58436元后未再還款。2016年7月1日,駱某其向惠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林某錦償還借款及利息。法院判決支持駱某其訴訟請求后,林某錦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月11日,駱某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惠安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后,向被執行人林某錦發出執行通知書暨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林某錦未履行本案債務也不報告財產。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駱某其向本案承辦法官提供線索:林某錦的三名子女正在某國際學校就讀,該學校系高收費私立學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執行人林某錦上述高消費行為。
2017年10月13日,承辦法官到該校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林某錦的三名子女不得在該校就讀,建議轉入公立學校。
今年4月,林某錦的兩名子女仍在該校就讀,經承辦法官與該校溝通未取得進展。鑒于該校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2018年5月9日,法院向該校發出執行聽證通知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擬對該校處罰款5萬元,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罰款1萬元,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執行人林某錦至今仍拒不履行,該校對其發出了離校轉學通知,5月15日將退學手續辦理完畢。
經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黃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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