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代駕平臺的司機陳甲為幫助私下接單的同事陳乙減輕賠償責任,出于讓保險公司正常理賠的目的,報案后向交警部門謊稱其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卻不料冒名頂替的行為被拆穿,陳乙的行為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反而加重了陳乙的賠償責任,最終耍“小聰明”反而釀成“苦果”。
據經開區法院法官湯峻崎介紹,2017年5月的一天,案外人徐某通過某公司管理的網絡代駕平臺,網絡預約了陳甲作為代駕司機提供代駕服務。陳甲得知徐某需要3名代駕司機后,電話通知包括陳乙在內的另外兩名某公司的代駕司機提供代駕服務。陳乙到場后,未登錄網絡代駕平臺接單,直接提供代駕服務,駕駛被告鐘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沿蕪湖市銀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銀湖北路與武夷山路交叉口時,與王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報案后,陳甲自認為其系通過網絡代駕平臺接單,系代駕公司允許的合法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會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其在事故現場頂替陳乙,向出警至現場的警察謊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并和陳乙一起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
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后,戳穿了陳甲的謊言,認為陳乙在事故發生后,讓他人頂替其駕駛行為,屬于逃逸行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住院后產生醫療費用2萬余元,并經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
2018年4月16日,經開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其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陳甲、陳乙作為駕駛員,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試圖通過頂包行為逃避法律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陳乙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上路行駛亦存在過錯,應當自負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侵權情節及當事人過錯責任大小,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因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8萬余元,保險范圍外王某的剩余損失,由被告陳乙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8000余元。
庭審中,被告陳甲、陳乙辯稱“陳乙并不存在逃逸行為”。法官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但本起事故發生后,陳乙沒有及時向出警的交通警察報告真實情況,而是默許陳甲冒充車輛駕駛人,有違誠信原則,更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對該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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