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餐飲店做切配兼送餐工作的曹師傅被老板無故辭退。“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rdquo;曹師傅請求老板不要辭退他,或者給他點經濟補償,但被老板一口回絕。無奈,曹師傅只能打官司維權。近日,長寧法院經開庭審理,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涉案餐飲公司及分店應共同賠付曹師傅4.2萬余元。
2015年6月初,50歲的外來務工人員曹師傅,經人介紹來到本市普陀區澳門路上一家餐飲店工作。店里安排曹師傅做切配兼送餐工作,月薪3200元,每月以現金方式在店里簽字領取。去年7月11日,曹師傅突然接到店里通知,讓他第二天起不用再來店里上班了,并當場結算了6月份和7月份的工資。曹師傅在“付款憑單”上簽了字,并用手機拍下了這張憑單。
做了一年多的工作,說沒就沒了,曹師傅心有不甘。第二天,他給平時安排他工作的分店經理打電話,希望幫他說說話,“畢竟我做了一年多了,也沒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是吧……”分店經理:“我們一起一年半的時間,一年多……我沒權利辭你,把你辭掉,我也沒權利把你留下來……”同年7月17日,曹師傅給餐飲公司經理打電話:“我在店里做了一年多……今天也沒找到工作,住的地方也沒有,你看能不能給點經濟補償?”公司經理:“你有什么經濟補償?沒有什么經濟補償的。”曹師傅:“你突然辭退我,大熱天的,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公司經理:“那這個正常的了。”兩次通話曹師傅未能如愿以償,但兩次通話曹師傅都錄了音。
去年10月,經過法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后,曹師傅的維權官司打到了長寧法院。曹師傅將餐飲公司及所屬分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元;共同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200元。
被告餐飲公司和所屬分店的法定代表人雖為同一人,但在法庭上,兩被告卻有不同的辯稱。餐飲公司認為,曹師傅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分店則表示,曹師傅僅2016年6月1日至7月11日在分店工作并自行離職。兩被告都不同意曹師傅的訴訟請求。餐飲公司還出具前述“付款憑單”,上面除了記載6、7兩個月的工資,還記載“雙方工資等全部結清,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但原告出具的該憑單照片顯示,原告簽字時憑單上并沒有這句話。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兩被告應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3萬余元,并共同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元。
主審法官表示,原告何時入職以及被告分店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違法,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原告提供的與分店經理、公司經理的兩次通話錄音,可以印證其訴訟主張。首先,關于原告入職時間,分店經理確認“我們一起一年半的時間,一年多”;公司經理對原告“在店里做了一年多”的說法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對原告工作時間的默認。其次,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在與公司經理的通話中提到“你突然辭退我,大熱天的,你要我到哪里去找工作”,公司經理回答“那這個正常的了”,這也可以視為默認解除原告的事實。雖然被告對兩份錄音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供反駁證據加以佐證,法庭對兩份錄音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確認原告2015年6月3日入職,并被分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這一規定,本案原告此項權益可以得到保護的期間為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2日,被告相關抗辯意見于法有據,法庭予以采納。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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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法院判餐飲店賠付4.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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