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了,其生前的債務就無法受償了嗎?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順利將申請執行人閔某30000元賠償款執行到位。
2016年,閔某在包工頭謝某組織管理下,在舒城縣某小區參與施工,后因閔某操作不慎導致食指骨折。因協商未果,閔某于2016年9月訴至舒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謝某賠償其各項損失。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謝某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閔某賠償款30000元。履行期屆滿后,謝某未履行支付義務,閔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查明,謝某因墜樓已于2016年年底去世,其妻子許某經公證繼承了謝某名下的大眾牌轎車,價值十余萬元。法院變更謝某妻子許某為被執行人,并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但許某并未按期主動履行支付義務。法院查詢得知,許某在六安市某銀行有五萬余元定期存款,立即凍結了其中三萬元。
對法院的變更被執行人及凍結存款的行為,許某非常不理解,抵觸情緒很大。她認為債務是謝某的,謝某既然去世了,債務自然也就消滅了,不應該由自己替謝某還款。執行法官多次電話及當面與許某溝通,向其釋法明理。經過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許某理解了法院的執行措施,并自動履行了支付義務。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了,其生前的債務就無法受償了嗎?答案是否定的。這涉及到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概念。所謂權利義務繼受人,是指依相關法律規定或約定,在某民事主體不能或無法行使相應權利時,由相應第三人來承擔該民事主體所應承擔的權力和義務。我國法律中的權利義務繼受人主要是指一般繼受人,包括繼承人,名稱變更以及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后的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
本案中的許某系典型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即死亡公民謝某的繼承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民訴解釋》第475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本案中謝某雖然死亡,但遺留有車輛、房產等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許某在謝某死亡后,沒有放棄繼承權并經公證繼承了謝某的大眾牌轎車,法院裁定變更其為本案被執行人并責令其履行支付義務符合法律規定。(張樹光 王金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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