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到期后能不能直接炒員工“魷魚”?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參加醫保,因未參保而不能報銷的醫療費該誰來承擔?5月15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院2017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以此提醒用人單位及員工遇到勞動糾紛時應如何維權。
■典型案例一: 公司違法不續簽合同,被判支付賠償
張先生從2013年1月1日入職中山某物業公司任職保安領班,雙方先后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年12月31日,物業公司終止了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張先生稱物業公司是在沒有和他協商的情況下,直接發出合同期滿不續簽通知書的。2017年1月,張先生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隨后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2萬元。最終,法院判了物業公司向張先生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與張先生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應與張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此舉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張先生支付賠償金。
■典型案例二:
沒給員工買醫保,公司要賠醫療費
韋先生于2015年8月入職中山某企業任沖壓工,公司沒有為韋先生參加社會保險。3個月后,韋先生在工作期間受傷,花了近12萬元醫療費。經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算,應報銷費用合共7萬余元。2016年7月21日,韋先生請求公司支付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不能報銷的醫療費。
法院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與韋先生建立勞動關系期間,應當依法為韋先生繳納醫療保險。參照我市相關規定,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自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待遇。因此,因未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導致韋先生不能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產生的賠償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韋先生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定可以報銷的費用為71263.21元,故公司應當賠償上述可報銷醫療費。
新聞延伸
去年勞動糾紛 近五成以調解結案
記者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該院2016年度受理勞動糾紛案件1408件,2017年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635件,同比增加227件;2018年1月至4月,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88件。
在審結案件方面,2016年審結1267件,2017年結案1497件,同比增加230件,收結案比為91.56%。在審結的案件中,2016年全年調解案件192件,2017年調節案件732件,調撤率為48.64%,調解率大幅上升。今年前四個月,市中院調撤勞動糾紛85件,調撤率為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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