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屢有發生,但家長們往往不清楚哪種受傷學校需要擔責。日前,丹徒法院寶堰法庭就調解了這么一起案例。同時法官提醒家長,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這個問題上,家長應和學校共同努力,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
去年12月底,丹徒區某小學五年級一班的小明同學在下課鈴聲響后,急急忙忙趕往廁所,被門檻絆倒摔傷。授課老師得到消息后立即上前查看,發現其上門牙因為磕碰已受損,遂電話通知家長。家長立即將其送醫就診。經醫院診斷,小明因外傷致左上前牙缺損,醫院建議拔除或整形,但因其已過換牙期,需18歲后方可治療,后續治療費用到底需要多少也不確定。
事發后,小明家長認為小孩在學校摔傷,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未盡相應教育、管理職責,致使斷牙無法植活,因此而遭受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校方則認為小明摔傷是因為小明在上廁所時雙手插著口袋,又過于匆忙所致,是小明自身的原因。雙方產生分歧爭執不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校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4000元,并承擔后續治療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小明作為五年級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多年,對于教室及周邊環境較為熟悉,對自身的日常行為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應有相應的預知,小明在上廁所途中過于匆忙,可見受傷系其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所致;同時,事發后任課老師能夠及時查看傷情和電話通知學生家長,其間并無拖延及不當之處,且老師并非醫生,不能按照醫生的標準要求老師采取超出其專業認知的有效措施予以處理。最終,雙方同意由學校補償原告3900元,該案得以妥善解決。
“這個案例看上去是個例,但實際上隱含著很大的社會教育意義。”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責任。在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這個問題上,家庭與學校誰都不能松掉安全這根弦,需要通過持續不斷的引導、教育,通過不同的方法路徑來提高孩子們的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文中人物為化名)(凌鴻波 涂蕾 范海罡)
氣象信息(2018年4月19日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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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摔掉門牙,學校補償3900元 安全這根弦,家庭與學校誰都不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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