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辦函〔2018〕5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8〕45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清理的范圍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開區)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二、堅持“誰設定、誰清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相應責任部門對現行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梳理,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部門規范性文件設立證明事項由其制定機關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和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設立的證明事項,由其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政府決定。市、縣區(管理區、經開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除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外,最遲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也要根據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盡可能予以取消。
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全市各級各部門的建議進行匯總并梳理審核,加強對清理工作的跟蹤、督促和指導,根據各級各部門的建議,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在向省政府法制辦報備后,組織各級各部門公布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及時啟動修訂程序。各級各部門在清理中應當及時加強上下溝通,認真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開區)將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所屬部門的證明事項清理結果,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將本部門本單位規范性文件設立的證明事項清理結果,于2018年9月5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
本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和時間節點,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按時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務。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市直各單位要于2018年8月25日前,將本次清理工作的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聯系人:蔣慧玲、沈雪葵,電話:8368044、8368757,郵箱:fzbbak@126.com。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行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提升監管效能。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目錄并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公布新的辦事指南,保證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要加強督促檢查,對下級機關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及時糾正查處;對未及時糾正查處、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進一步加強協同協作,促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打破政府部門間、部門內部“信息孤島”,從根本上鏟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滋生的土壤。
附件:1.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取消目錄
2.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保留目錄
3. 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4. 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保留目錄
5. 填表說明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取消目錄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聯系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修法建議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省部級
市級
縣級
鄉級及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保留目錄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聯系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有無便民措施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省部級
市級
縣級
鄉級及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3
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聯系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省部級
市級
縣級
鄉級及
其他
1
2
3
4
5
6
7
附件4
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保留目錄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聯系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保留理由
有無便民措施
立法進程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省部級
市級
縣級
鄉級及其他
1
2
3
4
5
6
7
附件5
填表說明
1.以上表格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開區管委會)、各市直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報市政府法制辦。
2.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建議取消的填寫附件1,保留的填寫附件2;對地方政府規章、地方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的填寫附件3,保留的填寫附件4,對確需要保留事項的,詳細說明理由,可附書面材料。
3.證明名稱:梳理具體證明事項并規范填報證明名稱,用短語形式表示,用語應簡潔,如無犯罪記錄證明、收養人無子女證明等,名稱中也可以無“證明”字樣,如完稅憑證等。
4.證明用途:填寫使用證明所辦理的具體事項,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養人申請子女收養登記時,需提交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常住地居(村)委會開具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證明。
5.設定依據:按照“《依據名稱》+(依據文號)+具體條款內容”的格式,規范填寫該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并在對應的“效力層級”欄目填寫“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等,沒有相應規定的可以不填。填寫設定依據時,如果下位法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并寫出具體內容。比如:某證明事項是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根據法律對該證明事項作了具體規定的,在設定依據一欄一并填寫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具體名稱、條款、具體條文等內容。填報表格時,一個證明事項僅填報一個表格(以設定依據效力最高的填報),不必重復填報。
6.索要單位: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辦理相關事項時出具有關證明的單位。
7.開具單位: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開具證明的單位。
8.行使層級:填寫該證明事項索要單位的具體層級。若同一證明事項有多個層級索要的,各層級同時填寫,請在相應層級打√。
9.建議取消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種,供參考:(1)該證明事項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2)該證明事項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替代;(3)該證明事項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4)該證明事項不適應形勢需要;(5)其他具體理由(可根據實際自行填報)。
10.取消后的辦理方式:不再提交,包括主動核查、政府部門內部和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改變辦理方式,包括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合同憑證等。
11.保留理由:填寫具體理由,實施情況,可舉例說明年受理量等(可附書面材料)。
12.修法建議:需按照法定程序規定,列明擬修改法律、行政法規條款的內容、論證依據、具體意見以及實施基本情況等,可舉例說明年受理量(可附書面材料)。
13.有無便民措施:經過梳理后,對保留的事項是否出臺具體便民措施,可簡單說明,沒有的可以不填。
14.立法進程:包括何時提請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規,預計何時完成立法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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