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市交警部門獲悉,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已經成為交通出行的重要隱患。闖紅燈、酒后駕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這五大違法行為最為高發。據統計,今年以來,我市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事故警情已經占了相關警情的1/3,導致40人失去了生命。在這些嚴重事故中,相當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典型事故1:
醉駕電動車
丟了性命還擔全責
2018年2月27日1時24分,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環山路北側人行道由東向西行駛,來到孫家灣公交站臺附近路段時,與行道樹相撞,事故導致年僅27歲的陳某當場死亡。
潤州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孫楚表示,經過檢測,陳某體內乙醇濃度為16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陳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綜上所述,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無獨有偶,2018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九華山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蓮花洞村公交站臺附近時,與道路西側路牙和樹木支架發生碰撞,該事故造成楊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和樹木支架受損。最終,楊某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晚上死亡。
警方表示,經檢驗,楊某體內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最終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典型事故2:
行駛時速達到58千米
超速電動車撞死行人
2018年7月31日18時16分許,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九華山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馬山路交叉路口直行通過時,與前方同車道內同方向步行至路口后,跑步斜行通過該路口的王某發生碰撞,該事故導致王某當場死亡,徐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
警方表示,經過檢測,徐某體內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經過鑒定,事發前,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監控視頻左側畫面時,行駛速度達到58千米/小時,屬于嚴重超速。死者王某步行時未在人行道內行走,且在跑步斜行路口時未確認安全后通過。最終,警方認定,徐某和王某的違法過錯行為在事故形成過程中作用基本相當,兩人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典型事故3:
逆行、闖紅燈出事故
電動車駕駛人要擔責
2018年10月9日0時20分,駱某騎著電動自行車,沿禹山路在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逆行,至袁家門公交站臺附近時,與沿著禹山路在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駱某和張某兩人受傷倒地,兩車受損。
警方表示,經過調查,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前不久,在揚中市西來橋,73歲的老人郭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結果與一輛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老人不幸當場身亡。監控顯示,當天下午3時許,路口信號燈顯示為紅燈,這個時候,郭某騎車行駛到了路口,當他闖紅燈行駛即將通過路口時,一輛廂式貨車橫向行駛過來,因為避讓不及,兩車發生了碰撞,郭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目前,事故尚在調查處理當中。 (戈太亮 余長保 張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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