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擅自開挖道路進行施工,完工后未修平道路,亦未樹立警示牌,致使一老人駕駛電動車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從而被告上法庭索賠。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2017年11月1日,原告張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被告舒城縣某鎮a廠附近,由于道路施工,導致原告跌倒受傷。遂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髕骨粉碎性骨折,于2017年11月15日出院,現傷情基本穩定。后經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90天,營養期60天,內固定取出術12000元。經查,該施工路段系被告所為,且施工路面未設置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等。原告認為,由于被告對路面進行施工時未確保安全,造成原告受傷,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等各項損失計58458.34元。
被告辯稱,2017年10月中旬,被告因放置取水管道,在事發道路切開路面,完工后即用砂石掩埋切口,并保持路面平整,已交付道路管理者,被告不是合格主體;原告七十三歲,駕駛大功率電動車,不在正常完好路面,逆向行駛至施工路面,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開挖道路經過批準,應認定為未經批準擅自開挖道路施工,對于被告非責任主體的辯稱不予支持;且被告在施工完成后未及時修繕路面,也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使道路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導致原告摔倒,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在通行時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舒城縣某鎮a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費用計34315.6元(法院確認)的70%,即24020.92元;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總計29020.92元;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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