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規〔2018〕054-市政辦02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安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規范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獻血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多方協同、社會參與、公民自愿的原則。
市、縣區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市政府成立無償獻血工作領導小組,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主管秘書長和衛計局局長為副組長,成員由宣傳、教育、財政、規劃、城管、公安、衛計、物價、供電、文明辦、紅十字會、工會、團委、婦聯、軍分區、武警、大中專院校和血站等部門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計局,負責無償獻血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制定規劃、表彰獎勵、下達獻血計劃、組織實施無償獻血應急預案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衛生計生部門是本轄區內無償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和用血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規劃、城管等部門根據行政區劃、人口密度等情況,按照方便、就近原則,制定獻血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衛生計生部門按照獻血點規劃,可依托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置固定獻血屋。固定獻血屋由市中心血站統一管理,無償使用。
第七條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負責血液的采集、檢驗、制備、儲存并向醫療機構提供合格血液的專門機構。
第八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獻血工作。
(一)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血液生理知識及獻血常識作為中小學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公安、規劃、城管、交通、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設置獻血點(獻血屋)、獻血車輛停放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三)財政部門應當將無償獻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四)民政、人社、工商、文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旅游景區、商場、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計生部門的要求,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獻血工作,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部門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動員等工作,并應當組建志愿者隊伍,組織志愿者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宣傳招募等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做好無償獻血的宣傳、組織、動員工作。
第十一條 血源、采血和供血實行統一管理。
采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應當由依法批準設立的血站實施。
第三章 獻血與采血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應當組織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落實年度獻血計劃。
市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每年組織本單位符合獻血條件的職工參加獻血活動。
第十三條 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擬定采供血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在出現血液短缺或發生應急用血時,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分級響應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縣區政府應當按不少于轄區總人口數0.5%,市直各部門(系統)職工總數在100人以上的各企事業單位、駐延部隊、社會團體和大中專院校應當按照不少于總人數10%的比例建立應急獻血隊伍。應急獻血隊伍造冊登記報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工作者、人民教師和大中專院校學生每年帶頭至少獻血一次。
積極鼓勵公民定期捐獻稀有血型血液和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對獻血者,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給予適當補貼或在獻血當日或次日休假一天。
第十五條 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并如實提供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信息。
第十六條 市中心血站采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保障獻血安全。
市中心血站及其設置的獻血點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獻血環境,便利的條件和必要的食品、飲品。
第十七條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六十周歲。
公民獻血前由采血醫護人員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標準進行健康檢查,查體合格者按下列規定獻血:
(一)全血獻血者每次可以選擇捐獻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兩次間隔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二)單采血小板獻血者每次可以選擇捐獻兩個或一個治療單位,兩次間隔時間不少于兩周,每年不大于二十四次。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準,最短間隔時間不少于一周;
(三)捐獻單采血小板后獻全血間隔時間不少于四周;
(四)捐獻全血后與獻單采血小板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個月。
第十八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對并登記獻血者身份信息;
(二)經獻血者同意并填寫無償獻血登記表;
(三)依法告知獻血者相關事項并進行健康征詢;
(四)免費為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五)經檢查符合獻血條件的,由具備采血資質的醫務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進行采血;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說明情況,建議其在醫療機構作進一步檢查。
公民獻血后,市中心血站應當及時將血液檢測結果告知獻血者。
第十九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
《無償獻血證》是公民享受有關優惠和獲得獎勵的憑據。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
第二十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對采集的血液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及時檢測、登記入庫,標明獻血者條碼、血型、品種、采血日期、有效期、儲存溫度、采供血機構名稱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條 符合標準的無償捐獻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禁止買賣。
不符合標準的血液,血站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組織他人非法買賣血液。
第四章 供血與用血
第二十二條 市中心血站對臨床用血的檢測、分離、包裝、儲存、運輸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血液。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并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輸血業務。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臨床輸血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及《輸血技術規范》,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臨床用血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并落實臨床用血核查、申請、知情同意、評估及血液預警制度,加強血液安全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將臨床用血納入對科室及醫務人員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臨床用血實行計劃調配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用血計劃,定期向市中心血站申報。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嚴格把控臨床輸血指征,全面開展成分輸血,積極推動自體輸血,推廣輸血新技術、新項目,科學合理安全用血,避免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七條 血液庫存緊張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動員擇期手術患者的家庭成員、親友、所在單位職工以及社會力量開展互助獻血。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應急用血,需要臨時采集血液的,應當遵守《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血站向醫療機構供血,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的收費標準,收取用于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用血費用)。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血費用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配血費用。醫療機構對血站供給的血液,不再重復檢測,需要采用其他輔助醫療手段輸血增加費用的,應當征得患者同意。
第三十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憑有效證件,優先用血并享受下列優惠:
(一)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獻血者本人按獻血量的五倍免費用血,五年后,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二)自獻血之日起三年內,獻血者的配偶、雙方父母、子女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用血后從本人獻血總量中核減;
(三)獻血量累計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其配偶、雙方父母、子女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用血后從本人獻血總量中核減;
(四)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的,按所輸注血液制品的收費標準核銷血費。
第三十一條 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或異地臨床用血出院醫保結算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就醫單位出具的出院結算發票、病歷首頁復印件、臨時醫囑復印件和關系有效證件,在就診的醫療機構予以直接核銷血費;醫療機構不具備直報條件的,到市中心血站或采血點核銷血費。
第三十二條 革命榮譽軍人、孤寡老人、見義勇為者、社會救濟及優扶對象憑本人身份證、縣區以上民政部門或公安部門頒發的證件、證明可優先用血。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應當每兩年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一次。
(一)個人無償獻血五次以上的固定無償獻血者;
(二)縣區或單位在組織獻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愿服務成績突出的;
(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五)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成效顯著的;
(七)積極捐獻造血干細胞的捐獻者;
(八)在同血液違法犯罪行為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九)為獻血事業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十)其他為獻血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縣區和單位,由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當年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單位,并由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獻血、采血、供血、用血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三次血,且近十二個月內獻血至少一次,并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三十八條 獻血次數的計算以獻全血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計算,機采血小板每一個治療單位按一次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7日廢止。
從實踐中來 到實踐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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