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18〕19號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
2018-2020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做好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特制定《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6月27日
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等文件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上海市財政局具體辦理債券招標發行和還本付息的上海市政府債券的發行和兌付管理。
第三條 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均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債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債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債券發行后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四條 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每期發行數額、發行時間、期限結構等要素由上海市財政局確定。
第二章 發行與上市
第五條 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面向2018-2020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招標發行。
第六條 經上海市財政局委托,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開展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每年度開展跟蹤評級。
第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不遲于每次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上海財政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以下簡稱“指定網站”)披露當期債券基本信息、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不遲于全年首次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披露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兌付相關制度辦法、上海市中長期經濟規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等信息,并按照財政部規定格式披露上海市經濟、財政和債務有關數據。2018年上海市政府債券存續期內,上海市財政局通過指定網站按規定披露財政預決算和收支執行情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跟蹤評級報告和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等信息,并按照財政部規定格式披露季度經濟、財政有關數據。
第八條 上海市財政局于招標日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或“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組織招投標工作,并邀請上海市審計局等監管部門派出監督員現場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九條 招投標結束后,上海市財政局于招標日終前通過指定網站按照財政部規定格式披露發行結果。
第十條 招投標結束至繳款日(即招標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分銷期。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可于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分銷。
第十一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上海市財政局不遲于債權登記日(即招標日后第二個工作日)15:00,將發行款入庫情況書面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將涉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上海市財政局在繳款日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上海市財政局將不遲于債權登記日15:00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上海市財政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不遲于債權登記日16:00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上海市財政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上海市財政局根據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財政局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未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十二條 上海市財政局按3年期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面值的1‰,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
第十三條 若承銷團成員已足額繳納發行款,上海市財政局不遲于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辦理發行費撥付;若承銷團成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發行款,上海市財政局不遲于收到該承銷團成員發行款和逾期違約金后5個工作日辦理發行費撥付。
第十四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于上市日(即招標日后第三個工作日)起,按規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還本付息
第十五條 上海市財政局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按照財政部規定格式披露還本付息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上海市政府債券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 上海市財政局應當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15:00,將還本付息資金劃至國債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應當于還本付息日前第2個工作日日終前將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劃至證券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應按時撥付還本付息資金,確保還本付息資金于還本付息日足額劃至各債券持有人賬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財政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指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實際天數,下同。
第十八條 上海市財政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或者未按時足額向相關機構支付應付本息等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團成員支付違約金,或者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罰息。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或者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招標日(T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上海市財政局組織發行招投標的日期。
(二)繳款日(T1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承銷團成員將認購上海市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按有關規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還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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