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鄧亮 通訊員 何帥) 1月15日,福建籍司機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張某沒有想到,發生車禍后自己逃跑了半小時,換來的將是3年以上的刑罰。
1月2日,貨車司機張某駕駛一輛裝滿煤的重型半掛貨車,從福建省建甌市出發,沿205國道山深線由建甌往江山市大橋鎮方向行駛。1月3日凌晨4點,張某行駛到了江山市壇石立交橋附近路段。
突然,張某聽見駕駛室底盤處有響聲,好像被什么東西掛住了。張某將車停住,下車后打開手機的手電筒軟件去檢查底盤,沒發現問題。張某又往回走了一段,看見一個人影躺在道路右側快車道內,似乎是一具沒有頭的尸體,邊上五、六米的位置上還有一個黑乎乎的東西,張某感覺是一個人頭。
“我開車撞到人了,還把人的身體碾斷成了兩截……”腦中浮現出的這個想法,讓張某感覺十分害怕,想到可能要承擔的責任,他手忙腳亂地跑回車里,頭也不回地駕車離開現場。
大約半個小時后,張某冷靜了下來,打電話將自己交通肇事的事情告知了自己的老板。在老板的勸說下,張某將貨車停在事發地2公里以外的路邊,打電話報警,并向隨后趕來處理事故的民警自首。然而,被張某撞傷的人已當場死亡。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經調查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意見,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張某交通肇事后,沒有留在原地報警等待處理以及積極救助被害人,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雖然事后經過他人勸說主動停車報警并且自首,但其行為客觀上已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第二款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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