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寧波海事法院辦案法官經過不懈努力,調解成功了一起爭議大、標的大的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案。
2016年9月30日,來自河南的趙某應聘到朱某所有的漁船上工作。10月2日中午,朱某組織船上人員開始起網。在工作了三四個小時后,趙某突然出現意識不清伴四肢抽搐等癥狀,朱某立即命令船靠岸,將其送至醫院救治。經檢查,確定趙某患熱射病、繼發性癲癇、橫紋肌溶解、肺部感染、急性肝功能損傷等。經過整整一年的治療和康復,趙某才出院。
趙某在治療期間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由于治療周期較長,產生了大額治療費用,雖然朱某曾先期墊付了一筆費用,但趙某仍將朱某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賠償160多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申請對趙某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為二級傷殘。趙某的病情比較復雜,而作為證人的船員對當時船上的具體工作環境、氣溫變化、濕度、工作強度的介紹并不一致,導致鑒定機關無法確定趙某致病的真正原因。被告朱某認為,趙某患病與其自身體質有關,并非工作所致,自己不應承擔如此大的責任。
根據受害方提出的先予執行申請,在綜合考慮了趙某家庭生活困難情況,以及朱某的實際履行能力后,法院要求朱某先期支付趙某治療費5萬元。
經調查,船東朱某的涉案漁船價值八九十萬元,但由于本案標的巨大,如果朱某只能以出賣漁船作賠付,其就會失去生產和生活能力,后期執行也難以完全實行。經過反復衡量,辦案法官形成了“養雞生蛋”的思維,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一個調解方案:被告朱某繼續以該船舶進行經營,將收入的一部分作為賠償款,分期支付,保證朱某的后續治療和其家人的生活所需。
這個方案獲得了雙方的認同,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具體的調解協議:除已支付的20余萬元,朱某再賠償趙某88萬元,其中13萬元在春節前支付,其余分七期在三年內支付完成。在達成調解方案后,法院還免除了本案的訴訟費用1.9萬余元,并積極尋求為趙某申請一定數額的司法救助金。(王舜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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