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處理結果發布: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日電 據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昆山檢察在線”微信公眾號消息,9月1日,江蘇昆山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搶砍刀并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9月1日,昆山檢察在線發布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昆山市公安機關于當日對于海明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當即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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