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需不需要保險……”
“您好,是張先生嗎?這邊是地鐵口商城啊,旺鋪了解一下……”
這樣的對白是否每天都在你的生活中上演?我們在享受通訊便利的同時,也屢屢受到電話騷擾,股票、基金、保險、房產……各種推銷電話接連打進來,讓人叫苦不迭。很多時候,可能剛要休息,騷擾電話卻比一個好夢來得更早。推銷也就算了,更有不法分子行電話詐騙之惡事,謀財害命,致“徐玉玉案”這樣的慘劇不斷發生。在惱怒之余,相信不少人都想追問,是誰動了我們的個人信息?
近日,溫嶺市人民法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行宣判,4名被告人周某、韋某、李某、尹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三年零四個月、三年零四個月、三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4萬元至3萬元不等。
據悉,4人都是各大金融保險公司的青年員工,平時表現良好,工作上勤勤懇懇,生活中也從沒有前科劣跡。然而,為了增加電話推銷的對象,以拓寬業務、增長業績,從而獲得報酬和職位上的提升,他們動起了歪腦筋——搜集、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用于交換的信息,有的從朋友處得來,有的來自網絡搜集,有的則是公司內的一些客戶數據。在幾名被告用于作案的計算機中,發現了各類“某某區董事長”、“某某市星級酒店大廳”等命名的信息表,表內則是姓名、電話和詳細地址等公民個人信息。他們則以郵箱的形式相互發送、交換各自手中的公民個人信息。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間,4名被告累計發送和交換的公民個人信息超過百萬條。除了尹某涉案的侵犯個人信息條數較少外,另外3人總數均在40萬條以上。按照相關法律,已經構成侵犯公民信息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并表示只是為電話推銷,并沒有其他非法目的。但檢方指出,向不特定人傳播和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后果是否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都是不能控制的,不能認定危害較輕。法庭經綜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決。
幾名被告均當庭認罪,表示要改過自新,直言自己一時昏了頭,不僅丟了穩定的工作,也失去了幸福、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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