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路上按車喇叭、店家擴音器搞促銷、中午或者晚上裝修用電鉆、廣場舞音樂擾民等行為,都明確劃入了新修訂的《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禁止范圍。7月份起,該《條例》正式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不達標不得投入使用
根據《條例》,對住宅區、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排放環境噪聲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各類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對聲環境可能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條例》中還新增條款明確,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超過標準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限期采取措施減輕或者排除噪聲影響,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禁止午間、夜間進行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合肥市禁止午間、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建筑施工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需要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間進行建筑垃圾運輸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本市二環路以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項目。除了各類學校、幼兒園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慶祝和宣傳活動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室外安裝、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廣播宣傳車或者沿街使用音響設備進行宣傳活動。
夜間、午間裝修
禁止用電鉆等噪聲污染工具
《條例》對“夜間”和“午間”也有定義:“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時間,“午間”是指中午12點至14點之間的時間。禁止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家庭裝飾作業。在住宅樓、商住樓內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機動車輛修理、歌舞娛樂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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