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天通報稱,該局處理了一起超市違法銷售過期果凍案件,涉事超市被查處后召回已銷售的過期食品,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2元及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介紹,近日,該局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接群眾舉報稱,自己在樂清市經濟開發區某超市買的喜之郎果凍為過期產品。投訴人已保存好過期的果凍和微信支付記錄,要求部門盡快介入調查。
根據上述舉報線索,該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涉事超市的水果凍進行檢查,發現超市貨架上的“喜之郎水晶之戀”果凍已超過保質期。
該批果凍由廣東喜之郞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生產日期2017年8月8日,保質期是9個月。執法人員當場扣押過期果凍5.5斤,對該案予以立案調查,并電話告知投訴人。
經調查,超市方于2017年10月4日采購10公斤“喜之郎水晶之戀”散裝果凍,每公斤采購價21.6元,保質期為9個月,生產日期是2017年8月8日。根據該超市銷售系統的數據,截止到2018年5月7日(過期前最后一天),該超市共已銷售該批果凍6.78公斤,后因員工疏忽,又將過期的涉案果凍放在貨架上進行銷售。經統計,該店違法銷售過期果凍0.47公斤,每公斤利潤6元,違法所得利潤2.82元。
執法人員介紹,當事人已認識到錯誤,且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時間較短、經營額較小,而且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在被查處之后及時發布公告,召回已銷售過期食品,積極減輕危害后果。”
最后,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等規定,對涉事超市處以“沒收扣押的2.75公斤喜之郎散裝果凍,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2元及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可能會購買到過期產品。在發現自己購買到過期產品時,要與該案例中的投訴人一樣,及時保存物證及購物記錄證據、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消費權益。經營者也應時常敲醒警鐘,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避免造成糾紛。
來源:溫州晚報
記者:葉雄偉 通訊員 金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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