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宗鋒 通訊員 王之凱)經營場所地址要具體化,要提供住所使用權證明以保證真實性,各縣(市、區)可視情況劃定禁設區域……聊城晚報記者20日上午從市工商局獲悉,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前發布新的《聊城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替代于2014年發布、如今已經到期的老辦法。新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選擇住所和經營場所。對住所和經營場所的表述應當規范、具體、準確,按照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樓號、房號依次填寫,無門牌或房號的,加注與周邊顯著標志物的具體方位和距離。
市場主體在申請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表》及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
《管理辦法》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含履行工商部門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工商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房屋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根據《管理辦法》,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表》和以下材料:(一)住所(經營場所)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二)住所(經營場所)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轉租的,還應提交原出租人(房屋權屬所有人)同意轉租的證明;(三)住所(經營場所)屬于無償使用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材料及房屋產權證明。
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新的規定,意在讓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地址進一步準確和具體化,以便于監管。
同時,《管理辦法》明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違法違章建筑、危險建筑、被依法征收或房屋征收(拆遷)部門暫停辦理通知范圍內的房屋,不得申請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此外,與老辦法不同的是,新的《管理辦法》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城市管理、安全、規劃等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劃定禁設區域。禁設區域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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