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再續聘了,談一下補償方案吧,適用‘n+1’……”
如今,不少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hr)在解聘員工時,都會丟出滿口“術語”,特別是涉及補償金額時,常會出現“n”“n+1”和“2n”。這些奇怪的字母和數字組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近日,海淀法院法官給大家詳解這些“術語”,并提醒勞動者不同離職情況適用不同補償方案。
“‘n’‘n+1’和‘2n’都不是法律概念,只是當前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一種約定俗成的計算方式。”法官介紹,具體而言,是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n,結合勞動者的薪資水平,來核算離職補償的一種計算方式。例如,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兩年,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那么通常情況下,hr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向勞動者提出的離職補償“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萬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額外一個月的工資8000元,即2.4萬元;“2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萬元。
法官解釋,在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需要支付離職補償時,一般會涉及的法律概念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等。
在具體的計算方式上,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核算;代通知金,是以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準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計算。
因此,單純就金額而言,通常大家所說的離職補償“n”,在金額上接近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n+1”類似代通知金,“2n”相當于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官提醒,由于“n”“n+1”和“2n”并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勞動者還可以和單位協商離職條件。
那么,怎么才能拿到“n”“n+1”或者“2n”呢?這要根據離職情況不同。
法官介紹,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協商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法官還特別提醒勞動者,一些“被迫”離職的情況,也適用這類補償。比如勞動者業績合格,但因為其他原因被單位人事部門“約談”離職,勞動者即便最終“主動”辭職,但因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仍需支付勞動者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勞動者存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如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則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但有幾種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是拿不到任何賠償、補償的,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證明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但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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